城市分站
推荐文章
成功案例
热门文章
做供卵试管哪家好_专业代怀包男孩_怀孕-孕妇能用宝宝金水吗?能不能用听听医
2022-01-29


  宝宝金水本为婴幼儿专用的一款驱蚊产品,但毕竟夏天neobux的蚊子可是不认人的,因此有的姐妹会有孕妇可以用宝宝金水吗这样的疑问怀孕,为了解决孕妈们的这一疑问,接下来本文就为大家详细的解答孕妇能不能用宝宝金水。
  详解孕妇能不能用宝宝金水
  孕妇能用宝宝金水吗
  宝宝金水的功效是去痱、止痒、防蚊虫,而据宝宝金水说明书上标注的是婴幼儿及成人均可使用,但孕妇作为一类特殊的人群,通常都不建议使用宝宝金水。
  小编从一位医生朋友那里了解到,宝宝金水成分由金银花、野菊花等多种中草药提精萃取而成,成分是比较复杂的,且婴幼儿产品无法满足孕妇皮肤营养需求,因此并不适合孕妇使用。
  此外,如果是对于过敏体质或有习惯性流产史孕妇,宝宝金水的危害是巨大的,过敏体质使用易影响腹中胎儿的发育,而有习惯性流产史的孕妇食用后易引发流产。
  假如孕妇要使用宝宝金水的话,也并不是不可以,姐妹们可以用水煎宝宝金水稀释5倍或者更多后也可以使用,但建议孕妈们在第一次使用前稀释后先涂抹一点,确认自己对宝宝金水不过敏后再进行使用。
  Tips:
  宝宝金水孕妇虽然能稀释后使用,但宝妈们要确保自己买到的并不是仿冒品,目前市场上宝宝金水的品牌众多,少不了有仿冒品的出现,而一些仿冒品虽然和有保障的宝宝金水价格无差异,甚至也有驱蚊效果,但有可能含有化学物质,这对于孕妇来说是不好的试管婴儿。
  孕妇不太适合使用宝宝金水
  孕妇驱蚊小妙招
  除了涂抹稀释的宝宝金水外,孕妇驱蚊的方法其实并不少,其中**的方法就是挂蚊帐,不让蚊子进来,或者使用电蚊拍驱蚊,此外还可以在卧室拜访一些夜来香、茉莉花、米兰以及薄荷等植物,让蚊子因不堪忍受它们的气味而躲避,且这些植物对孕妇怀孕是无害的。
  一些孕妇会考虑用花露水驱蚊,那是因为姐妹们不太清楚宝宝金水和花露水有什么区别,其实它们成分虽不一样宝宝金水,但宝宝金水的本质也是花露水,而且花露水还比宝宝金水含醇量高,故孕妇驱蚊也尽量别用花露水。试管婴儿费用
  以上就是关于孕妇能用宝宝金水吗的介绍。其实,孕妇驱蚊的方法并不少,宝妈们也别非要纠结于要不要使用宝宝金水,使用其他驱蚊方法说不定效果更好。
备孕女性一定要做哪些孕前检查

  为了有一个健康的宝宝,孕前检查是非常重要的。孕前检查不同于常规体检,主要针对生殖系统和遗传因素。产前检查最好在怀孕前3-6个月进行。那么,女性孕前检查一般都查些什么?
  1、口腔检查:女性在孕前一定要注意进行口腔检查,如果女性存在口腔问题,就可能会在治疗用药的过程中对胎儿产生影响,而且治疗起来会治疗很棘手,最终受苦的还是孕妈妈和宝宝。
  2、外阴检查:外阴检查主要是为了检查外阴皮肤是否光滑,色泽是否正常,有无溃疡、皮炎、赘生物、色素沉着。
  3、**检查:**检查主要是为了检查**黏膜表面是否光滑,质地是否正常,有无出血点,**分泌物性状、气味是否正常。
  4、宫颈检查:宫颈检查是为了观察女性的宫颈有无肿瘤、溃疡、糜烂、息肉,宫颈大小是否正常,表面是否光滑,质地是否优良,有无子宫脱垂。
  5、双附件检查:这项检查是为了了解女性子宫底的位置、活动与否、质地怎么样,子宫是否存在增大、坚硬、表面不光滑、异常等情况,如果女性存在异常的问题就需要进一步检查。
  6、支原体检测:进行支原体检测的时候,需要取宫颈黏液检测,从而对于是否存在支原体、衣原体感染而导致的非淋菌性**炎。
  7、ABO血型鉴定:不孕症和新生儿溶血症病因的分析。
  8、白带常规:可检测出各种细菌感染导致的**炎等。女性还可以通过涂片、胺试验、培养法、生化法、荧光抗体法和胺试验等检查,了解女性是否存在细菌性**炎。
  9、尿常规:尿常规是临床上不可忽视的一项初步检查。一旦发现尿液异常,往往是肾脏或泌尿系统疾病的驻马店第四代试管婴儿价格什么第一个指征,也是揭示病理过程本质的重要线索。
  10、宫颈刮片:宫颈分泌检查来和区别排卵型或者无排卵型的功能性子宫出血。
  11、子宫检查:妇科检查还包括触摸检查子宫的大小、形状和位置。如果女性有卵巢肿瘤、子宫内膜异位症、子宫肌瘤、粘连等疾病,可以通过子宫检查发现。
  12、肝功能检查:目前,肝功能检查有大、小两种。除了乙肝,大肝功能还包括血糖、胆汁酸等项目,这是比较划算的。如果母亲是肝炎患者,怀孕会造成早产等后果,肝炎病毒也会直接传染给孩子。
  13、脱畸全套检查:包括风疹、弓形虫和巨细胞病毒。60%-70%的女性会感染风疹病毒,一旦感染,特别是在怀孕前3个月,会引起流产和胎儿畸形。
  通过这些检查可以更好地保证女性的身体健康,也能更好地帮助女性进行备孕,避免在由于妇科疾病影响女性和胎儿的健康。
冷冻的胚胎谁供卵试管婴儿个人条件说了算?

  2012年8月,沈和刘接受了冷冻胚胎技术。2013年3月20日,他们死于交通事故。他们的父母对冷冻胚胎的所有权有争议,并上了法庭。2013年11月25日,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就试管婴儿个人条件提起诉讼。2014年9月17日,二审法院判决该胚胎由沈的父母和刘的父母共同监督处理。
  2020年4月,郭女士和丈夫在福建泉州某医院实施冷冻胚胎技术。2020年4月,丈夫死于交通事故。郭女士要求医院取回存放在医院的两个胚胎,但被拒绝了。2020年3月,郭女士在丰泽法院对该医院提起诉讼。
  2020年8月和2020年5月,秦晓(化名)和丈夫在无锡做了两次胚胎移植手术,成功培育出4个胚胎。2020年7月,秦晓的丈夫意外去世。秦晓要求胚胎移植,试管婴儿的个人条件被医院拒绝,于是秦晓将医院告上了法庭。
  近年来,随着冷冻胚胎技术的普及,由此引发的纠纷甚至纠纷也不少。争论的焦点是冷冻胚胎是人还是物。谁拥有所有权和处置权?目前,无论从法律还是伦理的角度,都没有必要给出关于冷冻胚胎的说法。
  根据《现代快报》最近的消息,秦晓(化名)和丈夫在医院为下一代冷冻了胚胎,并准备在遗体复活后进行胚胎移植手术,但丈夫意外死亡。秦晓去医院继续做胚胎移植手术,试管婴儿的个人情况被医院拒绝。秦晓向法院起诉了医院。
  医院拒绝的原因是,秦晓的丈夫在去世前签署的知情同意书不能延长到他去世后,而秦晓是一名单身女性。根据保护后代的原则和原卫生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的公益原则,医院不能对单身女性实施辅助生殖技术。
  法官说,尽管她丈夫已经死亡,试管婴儿的个人条件也很好,但秦晓和他的妻子此前曾在医院接受过人类生殖辅助治疗、共同培育和冷冻胚胎,这一切都表明秦晓的丈夫明确希望通过这项技术生育孩子,可以推断,继续手术并没有违背秦晓丈夫生前的意愿。
  法官认为,秦晓作为一名丧偶妇女,不同于要求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单身女性,不违反公益原则。最终,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判决该院继续履行与秦晓的胚胎移植医疗服务合同,为秦晓进行胚胎移植手术。
  中国妇女报中国妇女网记者发现,近年来类似病例频发,其中福建首例冷冻胚胎病例、北京首例冷冻胚胎病例。比较极端的案例是2014年国内首例人冷冻胚胎继承纠纷案,即——“江苏宜兴冷冻胚胎继承纠纷案”。
  据公开报道,拥有冷冻胚胎的这对夫妇在案件中意外死亡,父母双方都去法院争夺冷冻胚胎的所有权。一审法院认为,冷冻胚胎具有特殊的法律属性,不能随便继承。二审法院基本同意一审法院的观点,但出于伦理、情感和特殊利益保护的考虑,双方共同行使了处分权和监督权。
  有专家认为,这一变化反映了法院严格依法办案,兼顾了双方当事人作为失去独立性的老年人的特殊感受,但也反映了立法空白给司法工作带来的困难。
  公开资料显示,胚胎冷冻技术是指由女性提取的健康卵子和男性提供的健康精子形成受精卵,培养5天后获得的优质胚胎保存在-196的液氮环境中,胚胎细胞代谢暂停,可长期保存。当你将来想要孩子的时候,它会被解冻
  广州市律师协会婚姻家庭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李小飞解释说,冷冻胚胎是当事人或其家属身体组织的一部分。当遇到特殊情况时,这些家庭希望好好利用冷冻胚胎,这样家庭生活才能继续。但是,出于政策风险考虑,如果没有配套法律法规的支持,在提供胚胎夫妇一方或双方死亡的情况下,医院不愿意继续实施相关医疗技术。同时,移植技术的实施可能导致不可计量的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如新生儿出生缺陷责任、移植手术实施纠纷等。“所以医患之间存在矛盾。”
  李小飞认为,法律焦点在于冷冻胚胎的法律定位:是人还是物?谁拥有所有权和处置权?特殊情况下冷冻胚胎移植法律评价与伦理的冲突与平衡。
  “我国对冷冻胚胎的法律属性和权利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李小飞表示,现行关于冷冻胚胎的规定仅限于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法律文件,如《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导致立法水平较低,无法保护冷冻胚胎的利益。
  “而且,这些规范大多对从事人类生殖辅助治疗的机构和工作人员的行为进行了限制,对胚胎的法律属性也没有规范性文件。”李小飞说。
  李小飞发现,总的来说,法院判决像秦晓这样的案件相对容易。“丧偶妇女作为冷冻胚胎的权利人,可以请求实施辅助生殖技术,这不属于非法代孕,不违反社会福利原则,法院判决予以支持。
  乎社会大众的普遍期待。”
  但如果是胚胎提供者均身亡,李小非说,这时法院在裁判时要考虑多方面、多因素。一方面,冷冻胚胎属于一种客观的物质存在,具有特定价值,法院不能回避而拒绝裁判;另一方面,从精神寄托、情感慰藉载体的角度,应当为当事人遗留的冷冻胚胎确定监管人,赋予其监管处置权。
  “关键是确权之后的实际使用问题。”在李小非看来,由于胚胎提供者均已死亡,冷冻胚胎被取出后唯一能够使其成活的方式就是代孕,但目前我国法律、部门规章明确禁止一切形式的代孕,“这是法院的最大顾虑之一。”
  冷冻胚胎是应该作为物品而可以被继承和处置,还是应该被当成人类生命,尊重其作为人的权利,而不被继承和处置?
  “目前主流观点认为,胚胎是介于物(细胞团)和人(人格意义上的人)之间的特殊实体,有发育为完整的人格意义上的人的潜能。”华中科技大学生命伦理学研究中心执行主任雷瑞鹏对此表示。供卵试管婴儿个人条件她表示,对于胚胎的本体论地位和道德地位,社会上一直存在不同观点,在关于堕胎、辅助生殖、供卵试管婴儿个人条件胚胎干细胞研究等伦理争议中都是核心问题,各方会基于不同的立场给出支持或反对的论证。
  但雷瑞鹏进一步表示,“我们应给与胚胎一定的尊重和保护。”她认为,作为物品基本属性之一的所有权会贬低胚胎的道德地位,将胚胎物化和进一步商品化。基于对特殊生命礼物尊重和保护的处置权是可以得到伦理辩护的,“但仍然需要在法律法规层面进一步明确和修订一些基本问题。”
  对于上述几件案件的处理,雷瑞鹏认为,在目前存在立法空白的情况下,案例中法院的判决充分考虑了公序良俗和当事人的权益,合情合理。
  新颁布的《民法典》第一千零九条规定,“从事与人体基因、人体胚胎等有关的医学和科研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危害人体健康,不得违背伦理道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
  “《民法典》的颁布,对维护我国自然人或公民权利具有里程碑的意义。”雷瑞鹏肯定地说,她认为,目前亟须立法部门对相关法律条文给出进一步的司法解释,如:胚胎的法律属性和地位、冷冻胚胎和辅助生殖的适用对象、胚胎处置权的权利主体以及权利限度和范围等。
  “特别是对辅助生殖技术条例中关于辅助生殖医疗服务对象不包括未婚妇女这一限制性规定,要根据目前的社会情境(大龄未婚、晚婚晚育、生育率低)进行适当调整,充分保障有生育意愿的各类女性的生育权。”
  雷瑞鹏进一步表示,辅助生殖技术的伦理考量就是在维护当事人生育权及衍生权和保护未来出生孩子的最佳利益之间进行权衡。当事人的生育权是有限度的,自主选择也要加以合理的限制,如:有严重身体和精神疾病者、有暴力倾向者、老年人等,要考虑未来出生孩子的利益和福祉。另外,长期冻卵、冷冻胚胎、胚胎转移、ICSI(单精子卵胞浆内显微注射技术)和多胎妊娠等辅助生殖及衍生技术对胚胎和胎儿发育的影响需要医学研究进一步明晰,PGD(胚胎植入前遗传学诊断)可能引发的性别选择、胚胎筛选、性状定制等问题也要进行限制和规范。
  对于冷冻胚胎立法,李小非除了建议在法律上尽快明确冷冻胚胎的法律属性、权利归属、活体培育及使用问题外,她还特别提到目前被完全否定的代孕,李小非认为,随着科学技术进步以及医学实验转临床的需要,是否需要调整相关法律法规,对特定情况下的代孕行为给予其一定的存在空间。
  同时,李小非也强调,无论是哪个层面,都要坚持未成年子女利益最大化的原则,“要处理好法律与伦理的矛盾冲突,在社会关系上、亲属身份上、年龄上、经济上,多为孩子的利益考虑。”

参考资料